用我们的诚心 细心 耐心 让住户放心 安心 舒心
西北政法大学十四、十五号
教职工住宅楼
交
房
手
册
西北政法大学基建处
二○一二年十月
目 录
住户收房流程
一、工程设计概况
二、房屋验收标准
三、工程移交清单
四、分户验收记录表
五、房屋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六、注意事项
七、工程维修相关负责人联系电话
八、房屋维修申请单
九、室内水暖电线路图
各位住户: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处工作的大力支持!祝贺大家顺利入住西北政法大学14、15号教职工住宅楼!
雁塔校区14、15号教职工住宅楼在学校领导、全体教职员工及各位住户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基建处严格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通过监理单位规范监督,施工单位精心施工,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克服了各种困难,圆满地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现已顺利竣工。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已具备交房条件,我们将于2012年10月27日-28日集中办理交房手续。对于住户来讲,这就意味着14、15号教职工住宅楼将进入装饰装修阶段,鉴于该工程规模较大、结构较为复杂,为避免住户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使用功能障碍甚至安全隐患,方便住户装修顺利、入住安全,特印制本手册,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温馨、舒适、安全的装修和居住环境。我们的目标就是让您在装修阶段以及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少一份闹心,多一份安心和舒心。
基建处
2012年10月
住户收房流程
后勤保障处领取钥匙、水电卡及感应卡 |
联系基建处14、15号楼项目部进行工程移交清单 |
联系基建处14、15号楼项目部进行分户验收: 1、多水房间蓄水验收;2、铝合金门窗及其安装验收;3、暖气管道打压验收;4、给排水工程安装验收。(验收内容不分先后) |
验收合格后,住户方可开始装修 |
住户如需维修,请填好房屋维修申请单后交基建处 |
注:如不及时进行验房,试水、打压验收,擅自装修而引起的责任由住户承担。验房、试水和打压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工程设计概况
(一)建筑设计概况
1、层高:地下室层高为3.6m,每户层高为3.0m,每个单元均设有两部电梯,其中一部伸到地下室。
2、外装修:外墙面装修采用外墙面砖贴面。
3、内墙饰面:厨房、卫生间为釉面砖墙面(面层用户自理);其余墙面均刮一遍腻子。
4、楼、地面:厨房、卫生间为铺地砖楼地面(面层用户自理),其余楼地面做至砼垫层(面层用户自理),地下室为水泥砂浆地面。
5、天棚:顶棚刮一遍腻子。
6、屋面:防水为二道3mm厚的SBS防水卷材,面层铺贴广场砖。
7、门窗:进户门为钢质“盼盼”防盗门,窗为铝合金推拉窗,玻璃为双层中空玻璃。
(二)安装设计概况
1、生活给水
※ 本工程生活给水系统包括冷水给水、热水给水系统。
※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源来自城市自来水管网,生活热水系统由住户厨房热水器分给卫生间房,给水管道分高、低区分别供水。管道上有标识,关闭阀门分别设在一层管道井内,生活给水干管立管采用衬塑镀锌钢管,设在电梯厅管道竖井内,管道井内每户设冷水表分别计量,水表上贴有标识。
※ 给水热水埋地支管分别采用PE-RT给水管(白色管)热熔连接,沿地面敷设至户内,在厨房、卫生间各设一路冷、热管道供水,阳台设一路冷水管道,给水管道垫层内没有接口。厨房、卫生间、阳台明装冷热水支管也是PE-RT给水管(阳台只有冷水支管)。
※ 室内阀门及水龙头、水表严禁私自拆换,请节约用水。
2、排水
※ 本工程为一梯两户和一梯三户两个单元住宅,每户内两个卫生间(120户型只有一个卫生间),一个厨房,内部卫生间和厨房洗涤盆的给排水管接口已预留,由用户自理。
※ 生活排水管采用柔性铸铁管卡箍连接,排水立管严禁改动,排水横支管不应改动,排水管应防止外力打击。
※ 便器预留口地漏口不得扔放手纸、塑料袋、杂物及垃圾等易堵物,排水口的污物应经常清除,以免造成堵塞,影响您及他人的正常使用。
※ 室外设空调冷凝排水管,每户均设排水口,专供空调冷凝水排水使用。
3、取暖及供热
※采暖热源由校园供热管网提供热水,采用公共立管的分户独立式系统,供回水立管设于户外公共空间的采暖管井内,并在管井内的进出每户的供回水支管上安装阀门装置及附件。
※ 户内采暖系统为PB地埋管道热熔连接,铜铝复合暖气片,暖气片上端供水口设有手动温控装置,暖气片属于并联散热方式,。供暖管路及其设施不得随意拆卸和安装。
※ 当发现采暖系统管道有滴水现象或暖气不热时,应找维修人员检修,请勿擅自修理。
4、空调
※ 每户均设计有空调室外机托台,并预留空调换热管的穿墙孔。其中高孔为壁挂式空凋器专用,低孔为落地(柜)式空调器专用,不使用的预留孔洞应统一使用适当的密封材料封堵严密.以防外墙渗漏水。
5、室内供电及配电负荷
※ 户内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电压为380/220V。进户线最
大允许负荷为8千瓦,进户线16平方毫米,客厅空调插座为4平方毫米线,卫生间及厨房插座为4平方毫米,其余线2.5平方毫米。户内所有线路采用暗管敷设。
※ 各楼层均设电表箱,电表选用IC卡预付费电表,电表箱内每户均设总漏电开关保护各户用电安全。户内配电箱普通插座回路设漏电开关,箱内共分9路(15#楼10路),分别供至照明1路、普通插座2路(15#楼3路)、柜式空调插座1路、空调插座3路、卫生间插座1路、厨房插座1路,分级供电方式。
※ 住户要做到安全用电,不得超过线路及户表的最大允许负荷
量,请不要乱动电表及私自更改室内线路,墙面及地面严禁开槽打孔,以免造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损坏,影响安全及正常使用。
※ 电箱内及户内箱漏电开关跳开后,应首先检查是否有不安全用电隐患,隐患或故障消除后确认无误后,先按一下复位按钮,再合电源开关。
※ 使用空调时宜间隔分开启动,大负荷用电器应尽量避免同时使用。空调专用插座,不宜用于除空调外的其它家用电器。
※ 本工程采用联合接地系统,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问作局部等电位联接,与卫生间金属管道、构件连接,请注意保护,确保联接可靠,不得拆除,以保证您的安全。
6、电讯设施
※ 电气井道每层设有电视、电话、网络、楼宇对讲接线箱,室内电话插座、有线电视插座及其相关线路,请不要随意改动,以免影响正常使用。每户均设有弱电配线箱一台,各类弱电进户线从井道暗设至户内配线箱,户内线路由配线箱暗设至各终端插座。
※ 电话系统:每户预留三对电话线,客厅及两个卧室设有电话插座,住户如需装电话,须向电信局申请即可装机使用。2014年6月30日前移机或安装固定电话,中国电信将免费提供信号转化器。
※ 有线电视系统:每户客厅及两间卧室均设有电视插座。
※ 信息宽带:每户设宽带插座,宽带到户。
※ 可视对讲系统:每户设可视对讲分机,门口设门铃按钮,当有客人来,可在楼门口主机处键入对方住户号码,家人听到呼叫声,摘下听筒与客人对话,如果允许客人进入,则按下开启楼门电磁锁的按钮,访客进入,大门自动关闭。
二、房屋验收标准
房屋验房标准
Ø 内墙面:表面平整、线角顺直、清晰;无空鼓、无脱皮。
Ø 地坪:地坪表面整洁、清洁干净、无污染;无脱皮、麻面。
Ø 进户门:门扇开关灵活,稳定(无自开或自关),无回弹和翘裂。表面平整、光洁。
Ø 铝合金门窗:
① 门窗推拉顺滑,表面平整、光洁,无严重划痕与破损,型材没有开裂或断裂现象。
② 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牢固,达到各自使用功能。
③ 门窗关闭时扇与框,扇与扇无明显缝隙,密封条不松动、不脱落、不外露,处于压缩状态。
④ 门窗框、扇垂直、不弯曲。玻璃无污染,无破损,双玻夹层无灰尘和水气,分隔条均匀,不翘起。
Ø 阳台栏杆表面无明显划痕、无凹损和明显色差,连接件、螺丝无锈蚀;
Ø 卫生间、厨房间: 24小时楼地面蓄水试验,达到不渗漏。
Ø 地漏、各下水管道灌水试验,灌水时间每根管道2分钟,以流水通畅为准。
Ø 给水进户阀门开启灵活,水表运转正常。
Ø 开关插座:开关、插座面板方正、清洁。
Ø 通电试验,漏电开关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动作可靠。
三、工程移交清单
号楼 层 户
序号 |
部 位 |
工程移交清单 |
备 注 |
1 |
主卧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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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次卧1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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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书房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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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次卧2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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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厅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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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厅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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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阳台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水龙头完好;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天然气管道配件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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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走道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无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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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人房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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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贮藏室 |
1、插座 个,开关 个,无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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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主卧 卫生间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地漏完好,无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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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客卫生间 |
1、插座 个(包括闭路),开关 个,灯泡、暖气片均无损坏; 2、铝合金框、玻璃、砂窗无破损;地漏完好,无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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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它 |
防盗门配件齐全,无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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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状态情况:完好<√>,有瑕疵<×>,请尽量在备注一栏中写清问题位置及损坏程度。
住户确认(签字): 移交单位:陕建十一公司西北政法大学项目部
2012年 月 日
四、分户验收记录表
分户验收记录(一)
多水房间蓄水试验记录
号楼 层 户 检查时间:2012年 月 日
蓄水时间: 2012年 月 日 时——2012年 月 日 时
防水部位编号 |
检查记录 |
结 论 |
主卧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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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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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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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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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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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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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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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住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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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记录(二)
铝合金门窗及其安装检查记录
号楼 层 户
检查时间:2012年 月 日
门窗编号 |
门窗材料及 表面质量 |
外窗渗漏 |
门窗开启性能及密封条 安装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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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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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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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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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住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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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记录(三)
暖气管道打压检查记录
号楼 层 户
检查时间:2012年 月 日
项 目 |
设计 压力值 |
实际 压力值 |
实际保压时间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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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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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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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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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住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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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记录(四)
给排水工程安装检查记录
号楼 层 户
检查时间:2012年 月 日
项 目 |
检查记录 |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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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1 |
卫生间2 |
厨房 |
阳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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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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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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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漏通水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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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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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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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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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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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住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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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1、装修中不能拆除或更改承重梁、承重墙;不能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封堵改造公共烟道、排气孔、排水设施。
2、卫生间、厨房地面装修前施工单位会同住户做24小时渗水试验,确认无渗漏方可施工。如有问题需报基建处,解决后方可施工。卫生间、厨房地面不得开地糟,不得破坏防水层,如要对卫生间、厨房地面管道进行改造,在贴地砖前必须重做防水处理,因住户私自改造造成的卫生间(厨房)漏水,由住户负责修复;油烟机排风口按规定接入公共烟道排放,不能在外墙上开洞。
3、其他部位开地糟,不得破坏内部管线。空调机架安装在预留统一位置,防止跌落,冷凝水集中排放。为保持外立面美观、安全,同时,也为保证外墙保温材料安全牢固,不得在外墙安装遮阳蓬,花架、天线、招牌、灯箱广告等伸出物。
4、为保证下水管道畅通,不得将水泥、黄沙、油漆等物倒入下水管道内。
5、施工时间:每日8︰00~18︰00。
6、装修时应将进户门关闭施工,装修垃圾袋装后放置在指定堆放地点,生活垃圾放入垃圾箱中,不得抛洒垃圾杂物。
7、各住户应严格管理装修施工人员,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大小便,一经发现,将对住户予以处罚。
8、搬运货物时,不得损坏楼梯扶手及楼道墙面、地面;不得超重、超长使用电梯载货、不得破坏、污染电梯。
9、住户安装防护网必须齐平,不突出外墙面。
10、顶层住户不能在屋面加盖建筑物。
11、不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位于屋面的设施。
12、主体结构墙面和板面不能进行开孔、开洞等可能会影响到结构安全的改动。
13、进行装修时,在墙面和板面上进行钻眼时,特别注意预埋管线,不能伤及管线。
14、屋面、卫生间、厨房、工作阳台多水房间地面不能进行打眼、打凿,否则会造成防水层的破坏,造成漏水。
15、房间内砖砌隔墙,不能随意进行拆除、改动,原因在于墙内均有预埋线管等。
16、板面厚度为10cm~15cm,进行装修时,注意不可穿透,否则可能会造成顶板渗水。
17、外墙内设有挤塑板保温墙,保温墙上不能钉钉子。
18、阳台、飘窗板等悬挑结构上不能集中放置较重物品,特别是飘板。
19、屋内没有人时,注意关好窗户,以防止雨淋和大风将玻璃刮碎伤人。
20、地面埋管区域有地埋水管,不能在此区间进行钻眼、钻孔,剔槽。
21、不能擅自改配电线路、电箱及电气元件。
22、室内防护栏杆禁止拆除。
23、电梯一旦发生故障停机,请勿惊慌失措,务必保持镇定,并按动警铃,等待管理人员前往救援。切勿硬撬厢门,以免发生意外。儿童应在大人指导下使用电梯。
24、不要私自拆除、安装、包裹或改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等燃气设施,避免引发燃气泄漏及产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引发安全事故。
24、如因更改暖气、配电线路、楼地面管道、拆除墙体、开槽、拆除栏杆等而造成线路短路、水管破裂、漏水或人员摔伤等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更改方承担,一经改动,即证明住户已放弃保修权利,施工单位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25、施工单位保修时间:屋面防水等防水项目为5年,其余项目2年。
六、注意事项
(一)公共环境维护:为保持小区整体环境的协调,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内任何公用部位、共用设施。
(二)房屋外立面的限制:房屋外立面属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任何住户不能私用或改变其形状、颜色。为保护外保温材料安全及住宅区住宅整体外观整齐美观,住户不得在房屋外墙上安装晾衣架、花架、遮阳棚、遮光帘以及防盗窗花等与外墙体连接物件。
(三)屋面管理:楼宇的屋面属该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也是楼宇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任何住户不可以对屋面做任何改变,亦不可以私自占用屋面、堆放各类物品、安装独立天线或太阳能装置等设施。楼顶住户不得私自加盖建筑物。
(四)空调室外机安装:各住宅单元均有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室外机只能安装在指定的预留(住户窗外下方)位置,固定在空调室外机安装板上,不得固定在墙体上,以免破坏保温板,造成墙体渗漏,冷凝水管应插入专门的排水管,不得悬于阳台外或墙体外。
(五)房屋用途限制:各住户须根据住宅用途使用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单元的结构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私自改变、截断或连接各单元的水、电、天然气、排烟管道、线路等。
(六)承重墙管理规定:住宅单元房内承重墙、柱、梁、板等均禁止拆除、开洞、凿墙等装修。
(七)单元入户防盗门管理:为了保持住宅区的美观统一,请各住户不要更换或改变单元原有的入户防盗门。如需更换须经基建处同意,并保持与原入户门颜色一致或相仿。
(八)房屋维修服务范围:基建处负责住宅区及楼宇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在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各住户单元内部由供货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在保修期过后以及住户自行装修的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住户自行负责。
(九)水、电、气表具管理:所有住户非经学校或公用设施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许可,不要擅自拆卸、改装、移动单元表具,若违反有可能引发损害事故及经济赔偿责任。
各住户单元内使用的耗电设备的容量请不要超出该单元所配备的计量电表的额定容量,亦不要随意更改室内配电箱。
(十)紧急联络方式:一旦住户家中发生紧急情况且无人在家时,管理部门将根据住户在入住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及时与住户取得联系。如果通讯号码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管理部门,以防失去联系。
七、工程维修相关负责人联系电话
总负责:孟红军
序号 |
负责项目 |
承担单位 |
联系人 |
电 话 |
1 |
土建部分 |
陕十一建 |
程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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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装部分 |
陕十一建 |
高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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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盗门单位 |
陕十一建 |
程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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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铝合金窗单位 |
陕十一建 |
程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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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梯安装单位 |
铃木电梯公司 |
陈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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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弱电安装部分 |
基 建 处 |
王 辉 |
85385121 |
7 |
建设单位 |
基 建 处 |
吕祥民 |
85385121 |
8 |
监理单位 |
华营监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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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程序:填写房屋维修申请单——报基建处14、15号楼项目部——现场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住户签字
基建处14、15号楼项目部联系人: 王 辉 吕祥民
办公地点:14号楼西单元一楼
八、房屋维修申请单
楼号、单元号 楼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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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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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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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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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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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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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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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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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修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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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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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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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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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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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如需维修,请填好此表后交基建处14、15号楼项目部
九、室内水暖电线路图
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